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渣浆泵节能技术政策大纲(六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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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回收工业生产中的放散可燃气体
我国每年排放大量工业煤气、煤矿瓦斯、油田伴生气等可燃气体。据冶金、化工等工业部门调查,可燃气放散量1990年估计在800万吨标准煤左右。到2000年,要求冶金重点企业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排放损失率分别达到4%和1%以下,吨钢转炉煤气回收量达到70立方米以上。煤矿瓦斯平均抽放回收率达到50%以上,各种化工重点企业可燃气体和炼厂气应达到基本全部回收。
5.1 新建转炉必须具备煤气回收系统,15吨以上转炉未设煤气回收系统的应予补建。生产碳素锰铁、铬铁铁合金电炉功率在9000千伏安以上的矿热炉,应设置回收煤气设施。研究、开发硅铁炉的煤气回收利用技术。
5.2 有条件的煤矿,矿井瓦斯排放改安全性抽放为生产性回收,用于矿区及就近城镇民用燃料或用作化工产品原料。
5.3 回收工业生产中的可燃气体。改造敞开式电石炉,回收尾气。10000千伏安以上电石炉改造为密闭炉,16500千伏安电石炉采用干法净化、炉尘焚烧新技术。回收炭黑、黄磷、硫酸、合成氨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及化学反应热。小合成氨生产中施放气回收优先用于原料。年产5000吨以上的炭黑炉应加装余热发电机组。
5.4 回收炼油厂瓦斯和油田伴生气,用于生产化工产品或用作燃料。
5.5 积极回收铅、锌密闭鼓风炉生产的低热值煤气,用于生产或发电;回收多晶硅工艺流程中放散的氢气,循环用于生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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